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由其负责看管的闽侯县祥谦镇峡南村湾里福汽启腾维修站(当晚由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看管)一栋三层办公楼三楼包厢内,容留林吉祥、郭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等九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被闽侯县公安局尚干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话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郭某某、林某甲、李某乙、黄某某、林某乙、林某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毛发提取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20年2月26日

附注:

(一)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