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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居委**围**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容留吸毒嫌疑,于2019年10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请示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于2020年1月1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巷*号东面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已作行政处罚)、林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9月9日20时许,郭某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容留黄某某、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9月23日,郭某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容留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9月25日16时许,郭某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容留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郭某某、林某某在吸食毒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协议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林某某、黄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因吸毒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照明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块、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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