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1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05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95号灰色小型面包车沿锦锈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锦绣街铁道桥东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该测试,测试结果为133 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并)公(交)检(酒)字【2020】1059号检验意见:从送检郭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中林

  2020年10月19日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