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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2时许,在**快速通道**国道桥南侧西半幅道路,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载客汽车由北向东左转弯掉头行驶,与由北向南行驶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豫******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即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所送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5.1mg/100ml。经事故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城市快速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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