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4252000********,苗族,中专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粤L67****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镇隆镇G205国道大路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郭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3.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石平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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