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6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乡**镇**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粤VF0****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南航碧花园路段时遇民警执勤,遂从驾驶位下车逃跑,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从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2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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