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9********,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7时4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宾川县***西门道路路段倒车时,与杨某某驾驶后停放在该路段的云******号小型轿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63.79mg100ml。经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龚晓娟
检察官:
赵春玲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宾川县**镇**路**号,电话:1848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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