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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民权县**乡**村委南侧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豫N*****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车辆受损。经司法鉴定,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3mg/100ml。经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估价鉴定,豫N099P8小型轿车车辆损失2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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