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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镇**村**号,现住高碑店市**小区**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白沟支行申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836005763****),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20年2月28日,郭某某使用该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88668.96元。经中国农业银行白沟支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2020年8月25日,郭某某将其透支的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人祁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检察官助理:赵珊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83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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