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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053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临时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4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虚假的房产证、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白金贷记卡(卡号为62283800********),并在办卡时登记了虚假住址。卡片激活后,郭某某将卡内金额全部套现,用于归还债务及日常开销。因无力还款,郭某某办理了分期还款手续,并采取支付分期费用和套现费用的方式“养卡”。2015年8月4日,郭某某无法归还本息,该卡进入逾期,郭某某通过逃匿、变更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2017年5月3日中国**银行**支行报案至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截至2017年5月5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郭某某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99569.39元。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烈士公园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4月12日,郭某某归还了透支本金5万元,尚欠本金49569.39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用卡申请资料、工商及房产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银行流水、还款凭证、催收台帐、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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