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8********,大专文化程度,临沧市人民医院护士,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云******号越野车沿临沧市临翔区景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景观大道南汀河广场红绿灯往南100M处时,其所驾车辆底盘碰撞到躺卧在路面的被害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郭某某驾车逃逸,后于2020年6月5日被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宏
检察官助理:黄显露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拾贰张、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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