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945********,汉族,专科毕业文化,**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派出所浏阳**道**号**栋**房,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路**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9时23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金帆小区路段桥下通道由南往西行驶时,遇被害人杨某某沿桥下通道由北往南步行至此,因被告人郭某某驾车忽视安全,发生湘******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与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体相撞并碾压,后湘******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由西往东倒车过程中再次碾压被害人杨某某,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2020年4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湖南省**药业有限公司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民警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驾驶证、车辆等信息查询结果、车辆电子保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被害人杨某某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748****)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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