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浚县**镇**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为非法牟利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找到李某某(另案处理)注册鹤壁****有限公司、鹤壁****有限公司、鹤壁****有限公司、鹤壁****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郭某某将上述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1000元。郭某某所售鹤壁****有限公司、鹤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案发后,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非法牟利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那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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