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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519********,汉族,大专文化,原亳州市谯城区五得利集团亳州面粉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2824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街**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街** 郭某某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7日晚上,被害人马某甲、董某甲、董某乙、马某乙四人住在亳州市谯城区**集团**面粉有限公司综合楼(宿办楼)一楼通源配货站内,2016年12月18日凌晨,因供暖管道系统断裂,住在该配货站内的马某甲、董某甲、董某乙、马某乙四人被大量喷出的热水烫伤死亡。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开区**集团**面粉有限公司“2016.12.18”供暖管道泄漏较大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事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原亳州市谯城区**集团**面粉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负责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任期间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致使综合楼供暖系统在不具备安全条件条件下投运;使用为经过任何专业培训的司机兼职负责事故供暖系统的管理、维修;经办将综合楼门面租给个人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者负全部安全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对事故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无任何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亳州面粉公司供暖管道系统安装制作及调试,其施工调试后的供暖管道系统存在多处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的现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欣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一册和补充材料十二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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