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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陈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79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3********,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0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0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9月期间,在驻马店市蚁蜂镇胡楼村半山羊组S328国道施工现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伙同多名村民,以补偿不到位为由,多次强行阻止工地施工,给施工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对2017年9月9日、11日、12日、13日、14日的阻工损失进行评估,损失金额为108293.22元。案发后,经协商,二被告人已赔偿受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阻工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阻挠工地施工,造成被害单位多次停工,损失达108293.2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

2018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组。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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