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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仰天**湖瑶族乡金某某瑶族**3**组,现住桐乡市场监管局移送资料等书证院**镇**村**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乡**村**,现住桐乡市濮院镇紫金小区**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27日至2020 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郭某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在桐乡市濮院**镇新濮**小区242**号4**楼内开设的淘宝网店“欧依裳888”、“名媛特色衣橱”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男装1150余件,销售额达15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市场监管局移送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4.商标鉴定材料;

5.电子物证、检查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左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蒋某某、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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