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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单位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牛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2********,户籍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号**室,系**公司员工。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山西省晋城市**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毅,系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2020年5月2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单位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成立,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郭某某为实际经营人。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郭某某在实际经营**公司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马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00万元,开票单位为濮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后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合计人民币384,111.38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司主动向青浦区税务局补缴上述涉案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人尹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郭某某实施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清单、转账凭证、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证实,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实际经营**公司期间,累计获取濮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3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全部抵扣成功,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384,111.38元的情况。

3.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上述涉案税款的事实。

4.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证实,被告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5.案发及抓获经过、范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马某某讯问笔录、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郭某某的到案情况。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郭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郭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单位已向税务机关补缴非法抵扣的全部税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

检察官助理:张华雯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67181****;诉讼代表人牛某某联系电话:1861672****。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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