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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李某甲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47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2019年10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村**社**巷**号。2011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吴某甲、朱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吴某甲、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等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广场东一门附近,郭某某、李某甲用螺丝刀暴力扭断摩托车车锁,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Y9****的光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杜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41元。

2020年2月13日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吴某甲等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嘉洲广场靠广佛路边停车场的公共厕所附近,郭某某、吴某甲在路边看风,李某甲用螺丝刀暴力扭断摩托车车锁,将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WP****的春风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覃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615元。

2020年2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吴某甲等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越秀区东兴市场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J4****的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李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06元。

2020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等去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南悦花苑中二楼楼下停车场,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车牌号的山洋牌摩托车盗走,后该摩托车被吴某乙找回。

2020年2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等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中113-1号门口巷子,郭某某在路边看风,李某甲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J4****的豪江牌摩托车推出巷子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郑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元。 

2020年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等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海苑格力空调店门口旁边,郭某某、李某甲用暴力扭断摩托车车锁,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E2****的春风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刘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962元。

2020年3月6日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时代水岸4座115号商铺附近,郭某某、李某甲用暴力扭断摩托车车锁,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K7****的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陈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547元。 

2020年3月9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等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宏威路6号华润万家通道,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湘D2****的速卡迪牌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盗走。经鉴定,段某某被盗的汽油价值人民币32元。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共向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收购了3辆摩托车,分别是覃某某被盗的摩托车、郑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及刘某某被盗的摩托车,朱某某共向李某甲转账了人民币3600元用于收购赃车。

2020年3月11日,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大道**街**号**房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在现场起获并扣押粤YQ****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尖嘴胶钳、十字螺丝刀等一批工具、粤AG****、粤AM****等九个车牌,同时起获粤YH****黑色男装摩托车一辆及手机两部,粤YH****黑色男装摩托车是被害人杜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已将该摩托车发还杜某某,两部手机发还郭某某。同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牌坊抓获被告人吴某甲,起获并扣押剪刀一把,同时起获粤A9****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及手机两部,起获的该辆摩托车是被害人李某乙被盗的摩托车,已将该摩托车发还李某乙,两部手机发还吴某甲。同日,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房抓获被告人朱某某,起获苹果手机一部,该手机已发还朱某某。同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路**大道**号**酒店**房抓获被告人李某甲,起获并扣押黑色无牌女装摩托车一辆、粤HI****、粤J4****等车牌四个及剪刀、胶钳等一批工具,同时起获手机两部,该两部手机已发还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吴某甲、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作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郭某某、李某甲、吴某甲、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郭某某、李某甲、吴某甲、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欣延

助理检察员:林碧桃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吴某甲、朱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七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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