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路**号**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小区**栋**。因为嫖娼,2011年8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021985********,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为犯盗窃罪,2004年10月29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郭某某用手机在“闲聊”APP上注册账号ID9000125****并建立聊天群,其交替作为群主或者管理(即:何某某作为群主时,郭某某为群管理;郭某某作为群主时,何某某为群管理);2019年9月增设龙某某为群管理。其通过微信等邀请他人注册并使用“闲聊”APP,加入“闲聊”APP聊天群,组织群成员在“攀枝花棋牌”APP上进行赌博,规则为5元底160元封顶,单局赢钱数超50元,个人需交5元“房间费”,若赢者为两人,每人各2.5元“房间费”,“房间费”有的标注有“房”、“茶”、“F”、“f”、“fang”字样,有的没有标注。
经对电子数据统计,参与赌博人数为164人;其中2019年10月1日之后参与赌博人数为13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核算笔录;郭某某、何某某、龙某某的供述;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龙某某明知何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为其提供管理服务,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加丽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580810****;何某某联系电话:1350823****;龙某某联系电话:18980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核算笔录三份。
5.辨认笔录十份。
_6.前科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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