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号**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17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一辆牌号为鄂A****2的小型汽车,在汉阳区琴台大道梅家湖路路口接受盘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随身黑色腰包内起获蓝色小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袋、小玻璃瓶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瓶和金属小盒子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2盒;从驾驶座下起获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5袋;从汽车右后座上走获透明小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1小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净重共计294.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品包装物以及毒品称量的照片;2.扣押物品清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5.抓获、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红丽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7.随案移送:补充材料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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