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镇**小区**。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1月28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在阳泉市郊区冯家庄村8号楼5号底商被害人李栋经营的旋转串串店内,将其放在店内的OPPO Reno4 Pro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为3159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金地园小区1-3-201。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1月28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在阳泉市郊区冯家庄村8号楼5号底商被害人李栋经营的旋转串串店内,将其放在店内的OPPO Reno4 Pro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为3159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栋的陈述;3.证人岳晓芳、张燕红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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