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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9月,被告人郝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等枪支零部件和射钉,后郝某某在家中采取拼接的方式,组装成一支射钉枪持有并使用。2018 年秋,郝某某将此射钉枪及射钉交给其好友张某甲(另案处理),让其帮忙藏匿,张某甲将射钉枪及射钉埋藏于其老家**镇***村的杉树林地下,直至2020 年8 月21 日被民警查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组装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物证(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淘宝订单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雪梨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取保候审于保康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16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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