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贩卖毒品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和**号楼**单元**号。200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15时许,承诺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与张某某约定将冰毒藏在抚顺市新抚区新北街一居民楼内,张某某到指定地点后发现冰毒,但是其谎称没有找到地点,郝某某于当日20时许赶到该地点查看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郝某某贩卖冰毒0.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搜查、取样录像;6、电子数据:手机检查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颖

代检察员:杨文瀚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新宾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0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