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自营的车号牌为黑B****5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安徽省颍上东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拉运5台农机至大广高速公路龙凤收费站,使用虚假的农机行驶证、农机车牌和农机跨区作业证手续免缴高速公路过路费用4,180元;
2.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自营的车号牌为黑B****5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北省唐山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拉运5台农机至大广高速公路龙凤收费站,使用虚假的农机行驶证、农机车牌和农机跨区作业证手续免缴高速公路过路费用2,057元;
综上,被告人郝某某实施诈骗行为两次,骗取高速公路过路费用共计6,237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已将诈骗所得全部赃款返还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郝某某在吉林省白城市兆北区**修理厂附近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员抓获。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指定管辖通知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大广高速查验信息记录表、运输农机车辆及拉运农机照片、跨区作业证照片、农机车号牌照片、农机行驶证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手机微信截图、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回单、农机主号牌库数据、情况说明、说明、高速公路通行免费信息;
3.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
5.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件逃避缴纳高速公路过路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在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郝某某现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小区**室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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