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诈骗、盗窃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镇**村**号**,捕前住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镇**村****。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好友认识了被****,被告人郝某某谎称自己为单身与被害人李某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并租房同居。被告人郝某某在骗取到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多次以经营太钢食堂需要资金周转、应酬等为由,使用被害人李某某的信用卡、支付宝花呗、借呗、微粒贷等平台进行套现,骗取被害人款项共计54995.9元;期间多次未经被害人李某某同意,私自操作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并使用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京东金融、平安普惠、拍拍贷等平台内套现共计17000元。

被告人郝某某在得到以上款项后将资金用于赌博、转给家人当生活费等。2018年9月份,被告人郝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去往广东省并更换手机号码躲避被害人李某某。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郝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李某某95000元,被害人李某某为被告人郝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锐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