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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第二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2724********1214,汉族,高中文化,山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住山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工宿舍。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晋M*****号“**”牌微型轿车沿**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专卖店门前路段时,分别与行人申某某、李某某及停靠在道路南侧的晋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申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山西省襄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64mg/100ml,达到并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葛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山西省襄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襄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昌路

检察官助理  武  婷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共七十四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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