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3时41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冀******灰色江淮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青惠路看守所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被告人郝某某的血液检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达到98.8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崔冬梅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