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0年11月2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4年9 月 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7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郝某某、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郝某某伙同被告人潘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前商议,由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安排李某到昆明市**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租出一辆号牌为云A*****的大众牌车辆,租期三年,后将该车交给被告人潘某某等人,由被告人潘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已起诉)到昆明市安宁车管所使用伪造的乘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办理了该车辆补领登记证书手续,进而将该车辆办理登记过户至潘某某从网上招聘的戚某某名下,后由被告人潘某某联系二手车商徐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00元出卖给他人,所得车款部分用于偿还潘某某个人债务,剩余部分用于分赃挥霍,经鉴定,上述大众车价值人民币137750元。
2、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侯某甲伙同侯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已起诉),经事前商议,由被告人侯某甲到昆明**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租出一辆号牌为云A*****的大众牌车辆,租期三年,后将该车交给被告人潘某某等人,由被告人潘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已起诉)到昆明市安宁车管所使用伪造的乘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办理了该车辆补领登记证书手续,进而将该车过户至戚某某名下,由潘某某联系二手车商徐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135000元出卖给他人,所得车款部分用于偿还潘某某个人债务,剩余部分用于分赃挥霍。经鉴定,上述大众车价值人民币13775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深圳市**区**火车站出站口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侯某甲在个旧市**宾馆**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众牌轿车2辆;2.书证: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租车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孙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昆明**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侯某甲、潘某某、周某某、侯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侯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