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18〕165号
被告人郝开展,曾用名郝发展,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6********,河南省郸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白马镇郝某乙行政村郝某乙庄***号,暂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7********,河南省郸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白马镇程某某行政村张庄***号,暂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7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海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1********,河南省郸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郸城县**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某某。
被告人邹某,曾用名邹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2********,湖南省龙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街道**村*组**号,暂住广州市荔湾区**道**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开展、张某某、徐海伟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邹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共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郝开展、张某某伙同王文化(在逃)驾驶一辆白色小型面包车去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富源华庭小区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陆某业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HML****号五羊本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73元)。盗后,三人又驾车去到高要区金渡镇中盛酒店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陈某辉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H77****号铃木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82元)。
同年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郝开展、张某某伙同王文化驾驶一辆白色小型面包车去到高要区南岸街道湖西路兴华苑小区,盗走被害人禤某珍停放在该小区10幢楼门口处的一辆粤H86****号铃木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64元)。
同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郝开展、张某某伙同王文化驾驶一辆白色小型面包车去到高要区南岸街道盈锋家园小区北门处,盗走被害人何某清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HB1****号豪爵牌红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04元)。盗后,三人又驾车去到高要区金渡镇中恒酒店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钟某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H77****号五羊本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79元)。
同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徐海伟驾驶粤HVK****号黑色本田牌小汽车搭载被告人郝开展、张某某伙同王文化去到广东省新兴县勒竹镇利华饭店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张某良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W4Z****号五羊本田牌蓝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10元)。盗后,四人又驾车去到勒竹镇良洞鸡场入口的路边处,盗走被害人梁某恒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W4X****号本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元)。
同年1月22日,被告人徐海伟驾驶粤HVK****号黑色本田牌小汽车搭载被告人郝开展、张某某伙同王文化去到新兴县天堂镇卫生院处,盗走被害人曹某兰、郭某九、甘某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W5W259号豪爵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46元)、一辆粤W3Z382号义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63元)、一辆粤W1W962号本田牌灰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61元)。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去到新兴县城美丽西河小区内一车库处,盗走被害人梁某锋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W0Z****号五羊本田牌黑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36元)。
同年1月21日至同月22日间,被告人邹某甲驾驶粤AF2****号微型货车去到高要区南岸街道马安垃圾场附近大马公路边一荒地处,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将5辆女装摩托车运至广州市荔湾区华博大道处,交给一名绰号“超低”的男子(在逃),共获利人民币1400元。
经查,上述5辆女装摩托车分别是被害人张某良、梁某恒于2018年1月21日向新兴县公安局报失的一辆粤W4Z****号五羊本田牌蓝色女装摩托车、一辆粤W4X****号本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被害人甘某成、曹某兰、梁某于2018年1月22日向新兴县公安局报失的一辆粤W1W962号本田牌灰色女装摩托车、一辆粤W5W259号豪爵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粤W0Z****号五羊本田牌黑色女装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表、发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宋某妮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辉、钟某娟、陆某业、张某良等多人的陈述;4.被告人郝开展、张某某、徐海伟、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指纹鉴定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开展、张某某、徐海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开展、张某某、徐海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开展、张某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徐海伟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斌来
2018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郝开展、徐海伟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肇庆市端州区**,联系电话:134*******,被告人邹某暂住广州市荔湾区**道**号**,联系电话:13825540848。
2.案卷伍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