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郝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28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郝某伙同于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借款合谋伪造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惠康嘉园3区**楼**单元**号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同年7月4日,被告人郝某、于某某、孙某某前往惠康嘉园3区,后于某某利用该伪造协议作为担保,在惠康嘉园3区**楼**单元**号房间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当日,郝某、于某某、孙某某三人一同前往附近一处中国工商银行,由王某某向于某某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万元。于某某于当日给被告人郝某人民币5万元。后于某某归还王某某部分损失,王某某实际损失人民币19万余元。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郝某在其位于本市门头沟区**园**楼**单元**号住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借款合同、借条、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员于某某、孙某某、证人田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作为担保,通过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孟  婕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