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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郜某某,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演出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姑苏区**二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郜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9****的非营运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姑苏区创业街行驶至新庄东北烧烤店门口时,发生碰撞其他车辆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4毫克/100毫升。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郜某某指使他人为其顶包,被民警识破。被告人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郜某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郜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尹某某的辨认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调取的执法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郜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振磊

2020年9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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