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575号
被告人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3日17时许,被害人潘某某喝酒后,到被告人郗某某家去准备抽起麻将打,郗某某之妻王某某不让其打麻将,潘某某就将郗某某家麻将拿走一颗,并在离开时乱骂郗某某的家人,郗某某去找潘某某要回麻将时,双方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潘某某拿木棒殴打郗某某,郗某某将木棒抢过来,并打了潘某某的腰部,后将木棒扔在地上,之后双方被村民拉开,潘某某仍然乱骂郗某某,王某某过去劝潘某某,潘某某用手打了王某某一耳光,郗某某之子郗某甲看到王某某被打,上前去拉,被潘某某踢伤腰部,郗某某看到王某某和郗某甲被打后,用砖头打潘某某头部,之后被村民拉开。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出警经过、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指认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郗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郗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半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凤菊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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