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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静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394号

被告人郑静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5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20年5月5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2日6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和8月14日,被告人郑静某伙同他人冒充工银安盛人寿保险高管,以购买大额保单返利后可以返还被害人赖某某债务的理由,向赖某某在微信中发送伪造的银行记录和保单,骗取赖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远洋城麦德龙楼上茶楼等地分别向郑静某银行转账10.1万元和支付宝转账5万元。郑静某在收到这15.1万后,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郑静某被公安机关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静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人民币15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静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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