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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诈骗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8〕31号

被告人郑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至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5日经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9月20日、1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以不用参加考试、培训、学习就可以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为由,取得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等12人的信任,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5500元、杨某某现金6000元、许某某现金3000元、李某某现金3000元、王某某现金6000元、邵某某现金5000元、陈某某现金5000元、吕某某现金5500元、郭某某现金3000元、赵某甲现金3000元、王某甲现金3000元、杨某甲现金3000元;被告人郑某在给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办理驾驶证时,以其在凉州区恒豪租赁汽车公司租赁的车辆、母亲住院为由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19000元、陈某某现金3000元,被告人郑某共骗得现金人民币730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2、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郑某通过互联网以4500元价格购买被害人杨某某假驾驶证一本,邮寄至武威顺丰快递公司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扣押物品清单;4.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收据、借据、欠条;5.银行交易明细;6.辨认笔录;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8. 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9.证人证言;10.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信任后,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又通过互联网买卖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谢建民

2018年1月12

附:

    1.被告人郑某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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