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在达拉特旗**镇**村**社,被告人郑某甲因与被害人兰某某有纠纷,将自己勾兑的农药撒在被害人兰某某家羊圈南100米处的草地中,致被害人兰某某家中的九只羊中毒死亡。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毒死的九只羊价值人民币12710元。2019年4月7日赔偿被害人兰某某2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任婵
代理检察员:刘佳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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