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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 月28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在达拉特旗**镇**村**社,被告人郑某甲因与被害人兰某某有纠纷,将自己勾兑的农药撒在被害人兰某某家羊圈南100米处的草地中,致被害人兰某某家中的九只羊中毒死亡。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毒死的九只羊价值人民币12710元。2019年4月7日赔偿被害人兰某某2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婵

代理检察员:刘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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