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胡某某、郑某乙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案)(公开版)_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6********131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市**家园**栋**单元**号。被告人郑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9日被湖南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1653********23650。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胡某某、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7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绰号: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9********805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新疆**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郑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郑某乙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县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郑某乙、李某某(另案已判决)在赌场望风,提供服务,赌场累计获利人民币250000余元。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向参赌人员借贷赌资,三人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索要赌债。该三人已形成以被告人郑某甲为首,被告人胡某某、郑某乙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该恶势力随意殴打他人,为非作恶,扰乱本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郑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雇佣被告人郑某乙及李某某(另案已判决)在**县信用社高层**单元**室、**室、**室开设赌场,分别以“麻将血战”、“捕鱼机”、“纸牌AJK”、“纸牌斗牛”等形式组织37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被告人郑某乙及李某某(另案已判决)望风、提供服务,累计获利25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赌场账本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 克州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乌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二)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郑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

1、2013-2014年期间,被害人杨某某在赌博期间向被告人郑某甲借贷赌资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郑某甲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辱骂等方式讨要赌债,被告人郑某甲曾驾车到被害人杨某某工作单位**县**局门口进行堵截,并扬言:“不还钱,不让其上班”, 被害人杨某某迫于威胁,多方筹钱还上赌债。2014年1月份,被害人杨某某在**小区郑某甲住所参赌期间向被告人胡某某借贷赌资2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辱骂、威胁被害人杨某某偿还赌债,某日,被告人胡某某打电话叫被害人杨某某至**县**宾馆**楼讨要赌债,双方协商用被害人杨某某所有的别克君威轿车做抵押,并将轿车扣押在他人平房长达一个月,被害人杨某某还清赌债后,才将车辆开走。

2、201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买某某与其朋友多某某在**县信用社高层**单元**室被告人郑某甲的赌场内利用捕鱼机赌博,多某某与赌场服务人员发生争执,次日,被告人郑某甲等人在信用社高层楼下商店遇见被害人买某某,让其找到多某某被害人买某某称不知道多某某去向,被告人郑某甲等人手持PVC水管对其实施殴打。

3、2014年期间,被害人阿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向被告人郑某甲借贷赌资人民币2000元,未及时偿还,某日,被告人郑某甲得知被害人阿某某在他人赌场内参赌,遂纠集被告人胡某某、郑某甲等人前往**县**局后**区平房前讨要赌债,被告人郑某甲等人对阿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害人阿某某当场向被告人郑某甲偿还人民币2000元赌债。

4、2014年夏天,被害人衣某某在信用社高层**单元**室赌场内参赌,期间向被告人郑某甲借贷赌资30000元,十几天后被告人郑某甲约其在**宾馆门口见面,被害人衣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车牌号新P*****)前去,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坐进其车内,行驶至**县医院**路口处,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郑某甲让其还钱,并扇了被害人衣某某一巴掌,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将其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开走作为抵押。几天后,被害人衣某某将赌债偿还给被告人郑某甲后,将抵押的车辆取回。

5、2014年11月11日,郑某丙因家庭琐事,邀约邢某某等四人前往**县**街雷某某、张某某夫妇经营的**加工店,让其夫妇搬离租住房。双方发生争执撕扯后,郑某丙给其弟弟郑某甲打电话,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皮卡车伙同被告人郑某乙等人到达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等人遂对雷某某、张某某夫妇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雷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害人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2015年期间,被害人秦某某在**县信用社高层郑某甲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赌博过程中向被告人胡某某借贷赌资人民币5000元未偿还。某日,被告人郑某甲发现被害人秦某某在信用社高层**楼他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被告人胡某某便指使郑某甲将被害人秦某某叫至楼下,在讨要赌债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胡某某辱骂被害人秦某某,被告人郑某甲遂对秦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秦某某面部和眼角受伤。被告人郑某甲驾车带秦某某到**县医院检查治疗。次日,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将秦某某约至**县**宾馆,被告人郑某甲从中说和,将秦某某被打的医药费和欠胡某某的赌债相抵了事。

7、2015年期间,被害人马某某在**县信用社高层郑某甲、胡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先后向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借贷赌资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辱骂的方式讨要赌债未果,2015年年底被害人马某某迫于压力将用人民币35000元购买的现代伊兰特小型轿车(二手车,机动车所有人:艾某某)抵押给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在被害人马某某心生畏惧、外出躲债期间,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于2016年1月24日将车以人民币24000元卖给西某某。

8、2015年9月期间,黄某某在信用社高层**单元**室、**室郑某甲、胡某某组织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向郑某甲、胡某某借贷赌资人民币20000元,利息每周为2000元,黄某某将20000元本金偿还后,郑某甲、胡某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辱骂等方式向黄某某讨要赌债利息,并纠集郑某甲到**县**小区门口黄某某经营的**餐厅,强行将黄某某从餐厅后堂往店外拉拽,黄某某称要报警,郑某甲等人才罢手离开。

9、2015年12月期间,郑某丁在**县**区平房参赌时向郑某甲借贷赌资人民币5000元,未及时偿还,郑某甲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讨要赌债未果。十几天后,胡某某驾车到**县郑某丁经营的洗车店讨要赌债。郑某丁心生畏惧,两天后,在**县广场向胡某某偿还了5000元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秦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克州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克州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县多次多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郑某乙、李某某(另案已判决)在赌场望风,提供服务,赌场先后召集37余人次参与赌博,赌场累计获利25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向参赌人员借贷赌资,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索要赌债。该三人已形成以郑某甲为首,胡某某、郑某乙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该团伙随意殴打他人,为非作恶,扰乱本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该团伙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条件。

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累计获利250000余元,情节严重;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索要赌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累计获利250000余元,情节严重;多次采取威胁或其它手段索要赌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郑某乙在赌场望风,提供服务,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帮助他人索要赌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郑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郑某乙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碟16张,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