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84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8********,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天津**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间,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辐纹陆龟为珍稀、濒危物种,仍然通过网络以5650元价格向他人收购辐纹陆龟一只并在家中饲养。2018年5月24日,民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线索并在被告人郑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其饲养的辐纹陆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一中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收购的辐纹陆龟照片、支付宝转账截图、情况说明;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他人购买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洁
2018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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