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55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街**巷**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微信号:zhengxo1991****,微信名:Aa停顿的约定)多次通过微信向贩卖毒品人员袁某某(微信名:“黑金刚”)、侯某某(微信名:“夜狼”)购买毒品冰毒后,再售卖给赵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号: W1392892****,微信名:大老赵)等人。
1. 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围上步村“咱家生活超市”门口路段,以800元价格贩卖给赵某某0.7克毒品冰毒,并按照赵某某指示将该包毒品交付给另一购毒人员蒋某某。
2. 2019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围上步村“咱家生活超市”门口路段,以800元价格卖给赵某某0.7克毒品冰毒,并按照赵某某指示将该包毒品交付给另一名微信名为“广州古兰****”的购毒人员。
3. 2020年1月5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围上步村“咱家生活超市”路段,以750元价格卖给赵某某0.7克毒品冰毒,并按照赵某某指示将该包毒品交付给另一购毒人员。
4. 2020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围横滘村货场门前,以15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2包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供述:同案人侯某某、袁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建华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作案工具VIVO手机1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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