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7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郑某某系重庆市**销售汽车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使用微信向其客户发送虚假的预交人民币399元,下次购买保险送保额50万的第三责任险和乘坐险的优惠活动,骗取人民币654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99元。
2.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99元。
3.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骗取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399元。
4.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399元。
5.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1880元。
6.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骗取被害人张建维某某人民币2273元。
7.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399元。
8.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399元。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扭送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谅解书、退款图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徐露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廖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尹某某、苏某某、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英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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