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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7********,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邓州市*********。2005年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交钱不用参加考试就可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常某某、王某某、鄂某某、周某某、阿某某五人共计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收据、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416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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