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80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坡头区**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悬挂粤S8****车牌号的丰田小轿车到东莞市望牛墩镇寻找盗窃目标。停车后,郑某某下车步行至***镇**村**村**巷**号后面矮墙处,通过矮墙爬上去**楼**房阳台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冯某某一台华为NOVA3i手机(价值约1500元)及钱包(内有现金600元、三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得手后,郑某某离开现场后驾车逃跑。
2、2019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悬挂粤S8****车牌的丰田小轿车到东莞市望牛墩镇寻找盗窃目标。后郑某某下车步行至****镇***村**巷**号之**室,利用竹棚进入屋内,趁被害人李某某在二楼卧室睡觉,盗走李某某放在床头上的一台苹果8P手机、一副索尼蓝牙耳机(上述共价值约5000元)。得手后,郑某某离开现场后驾车逃离。案发后,民警在东莞市**镇**村**巷**号***房郑某某的住所内缴获被盗的索尼蓝牙耳机(价值619.40元)。
3、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悬挂粤S8****车牌号的丰田小轿车到东莞市望牛墩镇寻找盗窃目标。后郑某某下车步行至***镇**村***路**号,利用旁边竹棚翻越进屋内,在三楼盗走被害人卢某某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200元、放在房间床头柜的一台华为P30手机(价值约3769元)。得手后,郑某某离开现场后驾车逃跑。
4、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悬挂粤S8****车牌号的丰田小轿车到东莞市望牛墩镇寻找盗窃目标。后郑某某下车步行至****镇**村**坊**巷**号,利用旁边竹棚翻越进屋内,在三楼盗走被害人王某某2台小米手机及一台金立手机(共价值约3000元)。得手后,郑某某离开现场后驾车逃跑。
5、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悬挂粤S8****车牌号的丰田小轿车到东莞市望牛墩镇寻找盗窃目标。后郑某某下车步行至***镇***村**村**巷***号,利用旁边竹棚翻越进入屋内,在401房间盗走被害人黎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约1618.2)、一部OPPO手机(价值约500元)。得手后,郑某某离开现场后驾车逃跑。
2019年9月14日2时10分许,民警在东莞市**镇***村***路路边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扣押手机、汽车,苹果耳机等物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相关道路卡口视频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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