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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入职珠海市**钢铁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双高线车间精整工。2018年开始至2019年10月25日,郑某某通过将小件的物品放在其饭盒或口袋内,以及将大件物品先藏在草丛中,下班后伺机扔出围墙外等方式十余次盗窃公司废旧的轴套、轴瓦、轴承支架、油管和焊把线等铜质物品。被告人郑某某或于盗窃当天销赃,或累积数次盗窃的物品后再进行销赃。其间,被告人郑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31日、10月8日和10月19日三次将盗来的废铜件销赃至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废品收购站”,并通过微信分别收取赃款人民币621元、600元和648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郑某某住处的床底下搜出其于2019年10月25日盗窃的两捆焊把线,净重1.2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银色焊把线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劳动合同书》等;3.证人证言: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提取、搜查、辨认及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一份;8、电子数据:郑某某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威

检察官助理:何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6.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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