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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惠阳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于2019年11月份开始先后五次以42000元的价格向其上家“老张”(未到案)购买了45箱假烟,并将购买的假烟存放在其承租的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街**巷**号一楼,然后通过其在**街**巷**号一楼经营的**百货商行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0000元。2020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街**巷**号一楼被公安机关抓归案,现场缴获38箱假香烟。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缴获的双喜(硬经典1906)、(金满堂)、白沙(硬精品)、钻石(硬荷花)、玉溪(软)、红塔山(硬经典)、苏烟(软五星红杉树)、双喜(硬01)、黄鹤楼(软蓝)、中华(硬)、芙蓉王(硬)、双喜(硬金五叶神)、利群(硬蓝天)、云烟(硬紫)、双喜(硬精品好日子)、双喜(软珍品好日子)、白沙(硬精品二代、南京(硬红)、红塔山(硬经典100)、牡丹(软)、双喜(软蓝红玫王)、黄鹤楼(硬金沙)、双喜(软经典)、双喜(软)、双喜(硬经典)、南京(炫赫门)26个品种共1935条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为264336.6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四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杨浩华

检察官助理:唐思玲

2020年9月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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