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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18日16时某某,被告人郑某甲及儿子郑某丙、郑某丁(均已起诉)一家人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郑某戊(已判刑)、郑俊彬(在逃)、郑某己(不诉)一家人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双方均持木棍进行斗殴,致郑俊彬的头部受伤、郑某戊肋骨骨折、郑某甲腰椎骨骨折、郑某丙右手手指骨折。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郑俊彬所伤属重伤;伤者郑某戊所伤属轻伤;伤者郑某甲所伤属轻伤;伤者郑某丙所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某某;2.证人郑某己、郑子平、郑某庚、郑某辛、郑某壬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戊、郑俊彬的陈述; 4.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6. 被告人郑某甲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某甲

(院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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