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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40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烟台中**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现住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郑某某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15时许,与被害人单某某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因房间使用权问题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致单某某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单某某其腰部损伤致腰椎2、3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滕 洁

代理检察员:朱晓彤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电话1855382****;执行机关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电话0535-638****。

2.预审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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