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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郑某甲,外号“老八”,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永安派出所抓获,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郑某甲伙同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八宝镇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郑某甲系恶势力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以污染环境为名,与他人结伙多次组织、煽动合力村村民在谢某乙通达塑料厂、王某乙星火塑料颗粒厂阻工闹事,被告人郑某甲以协调阻工和赔偿损失为名强拿硬要,向谢某乙、王某乙索取费用合计40000元,其中王某乙2016年10000元、谢某乙2016年20000元、谢某乙2017年10000元,2017年4月被举报后,被告人郑某甲退还了上述费用。

2、2018年以来,被告人郑某甲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均已判刑)合伙,以祁阳县八宝镇通达塑料厂生产有污染为由,纠集祁阳县八宝镇合力村及清塘村村民到通达塑料厂闹事阻工,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在闹事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对周某甲等人说:“你们去闹,只要不打砸东西怎么闹都可以。”具体如下:(1)、2018年2月19日下午1时许,周某甲、周某乙等40余人来到通达塑料厂进行围堵,要求通达塑料厂老板谢某乙不要办厂了,并且进行威胁,如果继续生产,工厂可能被烧等等。谢某乙报警后,周某甲等人才离开。(2)、2018年2月23日下午14时许,周某甲、周某乙等60余人来到通达塑料厂,周某甲等人要求谢某乙不准生产并拉下厂里的电闸。周某乙打电话叫来李某某,要求李某某去沙场装卵石堵大门,但未果。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及八宝镇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该镇安监站以设备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理由对通达塑料厂下达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才离开现场。(3)、2018年2月24日上午,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与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清塘村和合力村村民100余人来到通达塑料厂,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等人逼迫谢某乙签字开厂要村民同意,谢某乙不签字,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等人便鼓动村民到厂内车间里砸生产设备。谢某乙的妻子朱某某与女儿谢某丁见状进行阻拦,却被村民抬出车间。谢某乙便说谁打死他老婆就抬谁家里去,周某甲对村民说:“打死了,抬我家去,反正我老婆也死了,我要么死你家去。”后村民对朱某某与谢某丁、谢某丙、谢某甲等人进行殴打。谢某乙的儿子谢某丙见状便用手机拍照,李某丙过去将谢某丙的一台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150元)抢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等人才离开现场。经鉴定谢某丙、谢某丁的伤势为轻微伤。在此次事件过程中,损坏生产设备维修、配件等费用达上万元。谢某丙被抢的两部手机已被退还。(4)、2018年2月24日14时许,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周某乙等人又来到通达塑料厂闹事。周某丙提出将该厂生产的遮阳膜搬些出来烧,周某乙起哄鼓动村民闹事,参与闹事的村民便将三十八捆遮阳膜抬出车间,周某丁用打火机点燃,将这些遮阳膜全部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遮阳膜价值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物品发还清单、损毁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朱某某、谢某甲、马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郑某乙、李某丙、王某甲、邓某某、毛某某、马某乙、马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王某乙、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伙同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八宝镇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郑某甲系恶势力成员。被告人郑某甲以污染环境为名,与他人结伙多次组织、煽动村民在通达塑料厂、星火塑料颗粒厂阻工闹事,以协调阻工和赔偿损失为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达40000元,情节严重,同时被告人郑某甲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合伙,以通达塑料厂生产污染环境为由,纠集村民到通达塑料厂闹事阻工,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阳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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