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镇**住宅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区**街**委)。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22 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巴彦县巴彦镇乘客运汽车前往西集镇时,客车司机被害人王某甲(男,40岁)因郑某某将车票钱扔在地上与郑某某发生争吵。当日10时许,客运汽车到达西集镇客运公司后,郑某某在五金商店购买一把镰刀返回客运公司王某甲驾驶的客车,郑某某持镰刀对王某甲比划威胁时被人将镰刀抢下后离开。王某甲驾驶客车离开现场20分钟后,郑某某在冷鲜肉店拿一把尖刀又回到客运公司先追赶客车附近乘客,又持刀绕客车行走将车内的乘客吓得逃离客车。
经侦查,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巴彦县西集镇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巴彦县公安局提取作案工具笔录及作案工具镰刀和尖刀照片、巴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
2.证人李某某、田某某、齐某某、国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少英
二O二O年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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