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1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兰溪市**摄影工作室摄影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23时20分许,兰溪市公安局永昌派出所民警姚某某、协警童某某接到110指令,前往兰溪市永昌街道**村胡某某家处置警情,并将酒后踢坏胡某某家门锁的被告人郑某某强制传唤回永昌派出所。在永昌派出所内,被告人郑某某拒绝配合民警进行人身检查等,并用脚踢、拳头击打的暴力手段妨害民警马某某、项某某、辅警夏某某、祝某某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民警马某某左侧小腿、民警项某某左侧大腿、辅警夏某某头部、辅警祝某某头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出警单详情、现场情况登记表、警官证、辅警证复印件、放弃伤势鉴定报告、现场处置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情况说明等;
2.证人童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项某某、夏某某、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
检察官助理:何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