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由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0时许,徐某某公安局勇士派出所民警在徐某某勇士农场巡查的过程中发现有吸毒前科的被告人郑某某在勇士农场一公园附近空地处晒木薯。随后,勇士派出所许某某教导员便带着辅警纪某某、潘某某、林某某一共四人过去抓捕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看到许某某等人向其走来,便跑向徐某某勇士农场第三栋宿舍楼一杂物间里躲藏起来,张某某教导员等人也尾随追赶被告人郑某某至此。张某某教导员等人遂上前表明身份,但被告人郑某某依然躲在杂物间内不肯出来,许某某教导员便安排纪某某、林某某到警车上拿警棍过来准备抓郑某某。当纪某某、林某某离开杂物间到警车那里拿警棍时,被告人郑某某从该杂物间里拿起一把摩托车防盗锁打开杂物间的门趁机冲出来,许某某与潘某某见状便上前对郑某某进行抓捕,被告人郑某某便用手中的摩托车防盗锁挥打打中了许某某教导员的右眼部,接着许某某教导员与潘某某将郑某某扑倒在地,纪某某、林某某也赶过来一起将郑某某控制住然后将郑某某带回所审查。经鉴定,许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潘某某、经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