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以满洲里市**快餐店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的名义,使用伪造的《门市租赁合同》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了《商铺转让协议书》,王某某通过微信与支付宝先后向郑某某转账共60000元。郑某某于次日离开满洲里市,并将所收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接处警、受立案文书、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3、证人付某某、徐某某才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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